每年交钱买车险、出了车祸却不赔?只因车主没有这样做

车险知识 chenxf 2年前 (2022-09-20) 891次浏览 0个评论

很多私家车车主都听说过一句话," 买车容易养车难 ",除了能源价格飙升带来的油费负担,还有停车费、高速费、保养费等诸多项细小支出。动辄数千元的车险,更是每年雷打不动的固定开销。广大车主每年老老实实购买车险,希望在意外发生时能够顺利理赔,避免给家庭带来不可承受的经济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买了车险车主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没有按照相应的程序去理赔,很有可能出现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却拒赔的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布了一则因车主理赔程序失当、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无责的案例。

基本案情:交通事故发生 13 小时后报警 保险公司拒赔

广州中院介绍,2020 年 5 月 12 日凌晨 1 时许,李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因疏忽大意与黄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导致黄某受伤,而后又撞上路边超市,造成车辆、店铺玻璃门及冰箱、货物等损坏,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受损维修费用、店铺损害赔偿、黄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 280,353.88 元。

事故发生后,路人及黄某的儿子将黄某送去医院,李某本人并未同去,也没有及时报警。后系超市老板报警,交警才到达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李某自述事发后其头晕不舒服,在 5 月 12 日凌晨 2 时左右去某私人诊所注射 " 脑蛋白 " 药剂,但未能提供该私人诊所的工商登记资料、出诊记录、病历、诊疗费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5 月 12 日 14 时左右,李某才去交警大队说明情况,并于当日 16 时 55 分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李某诉至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 13 个小时后才报警,15 个小时后才报险。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

广州中院表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赔情形。

第一,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0 条第 1 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案中,涉案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后,李某没有报警,而是当即离开了现场。李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因头晕而必须前往私人诊所注射所谓 " 脑蛋白 " 药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或证明私人诊所行医资质的证据,也无法清楚解释 " 脑蛋白 " 的概念或提供药品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采纳李某离开现场未及时报险以及未能在现场等候交警、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的理由,亦无法认定李某离开事故现场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李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即离开事故现场,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第二,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及时报警、报险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及保险公司勘验现场,有利于查明事故原因,排除醉驾、毒驾的可能。

广州中院指出,本案中,根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李某在事故发生当天 16 时 55 分,即时隔事发 15 小时后才报险。经查,本案之前,李某曾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两次出险记录,均第一时间报案,其理应知道作为驾驶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勘察定损、确定事故原因。

李某怠于报警、报险,导致保险公司事后无法查清驾驶员是否存在饮酒或者其他不宜驾车的情形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况之一。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类案例:擅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无独有偶,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近日也公布了一则事故发生 5 小时后报警、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2020 年 9 月 25 日 7 时 50 分,刘某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交通大队口头报警,称自己于当日凌晨 2 时许,驾驶江某的车辆行驶至汇金国际路段往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沿石,造成车辆部分机件受损。

由于是事故发生 5 小时后才接到报警,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其它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车辆维修后,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协商未果,江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和依据是否成立。

原告江某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维修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有约定,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包括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逃逸行为,不予赔偿;驾驶员刘某未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或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间是凌晨 2 点,而刘某在事故发生后 5 个小时才到交警部门进行口头报警,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路段的监控视频,视频证实驾驶人为报警人刘某,但事故发生原因无法查实。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江某将损坏的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了 4 万元的维修费。

另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从本案来看,江某在格式条款下签名表示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了解并承担后果;从驾驶人刘某报警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报警的地点不一致,刘某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实。

综合上述情形,法院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离开现场的情形,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观点,依法驳回了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正确操作: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并固定现场

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表示,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存在禁驾情形等因素,均是确定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及确定保险人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本案中,驾驶员刘某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又未及时报警,导致本起事故的性质、损失及责任难以认定,具有重大过错,故保险人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报险,固定现场,切忌自作聪明,存在侥幸心理,任意驶离现场,否则将承担无法理赔的法律后果。

(来源:21 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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