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拟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前移

行业动态 chenxf 9个月前 (08-08) 739次浏览 0个评论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到,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明确牵头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其监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监督责任。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此外,《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牵头部门,配备与其机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案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案件风险防控专职人员。

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

《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针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针对领导干部监督,《办法》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办法》还提出了防控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保险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安全、安全保卫等领域。

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

《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案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

具体来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视具体情况采取八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二是纳入年度监管通报,提出专项工作要求;三是对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约谈;四是责令机构开展内部问责;五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六是动态调整监管评级;七是适时开展监管评估;八是其他监管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http://www.cbimc.cn/content/2023-08/06/content_491432.html

1682302467210996.jpg


喜欢 (0)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表情 贴图 加粗 删除线 居中 斜体 签到

Hi,您需要填写昵称和邮箱!

  • 昵称 (必填)
  • 邮箱 (必填)
  •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