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驾驶车辆与第三者车辆发生剐蹭,双方车辆均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保险公司现场核实确认,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是企业非营运用车,但实际出险时车身贴有营运标志、且在保险期间内有多次营运记录,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要求王某补足非营运车辆与营运车辆保费差额后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王某对此不认可,以出险时拉的是自己的货品为由,投诉保险公司要求给予理赔。
二、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的用途从非经营车辆变更为经营性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多次从事营运活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车辆出险时是否处于营运状态不影响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依约拒绝赔付商业险,在王某补足当期保费的情况下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风险提示
海南银保监局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
一是切勿非法改装车辆。我国对汽车改装的相关管控是比较严格的,部分改装项目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非法改装。非法改装的车辆无法通过年检,车辆管理机关一旦发现车辆被非法改装,除要求车主立即改回原样外,还会给予罚款、扣证等处罚。
二是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遵循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之时,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是一种对价关系,如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其面临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显著变化,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让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现实状况进行重新评估,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
三是了解相应法律责任。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法律作出此项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方的对价关系,既是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通知义务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也是赋予保险公司自我救济的权利。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