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银保监局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辖内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文件精神,推动在深圳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中国银保监会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力争在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构建上先行一步、示范引领,促进深圳保险中介市场不断优化结构、夯实基础、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开放创新,持续推动深圳保险中介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加强统筹协调,牢守底线思维,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找准方向,服务大局。

坚持监管引领,市场主导。通过监管政策带动保险中介机构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强化保险中介机构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体现监管引导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破立结合。集中针对当前保险中介领域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采取监管措施,坚持建章立制形成规矩,建立健全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坚持立足深圳,示范引领。充分发挥深圳“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的区位优势,结合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建设要求,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争取用三年时间逐步构建“市场结构合理、经营主体稳健、市场秩序规范、发展基础扎实、风险防控严密”“一体五维”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努力实现理念更先进、制度更完善、监管更公平、竞争更有序、市场更有活力的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环境,开创深圳保险中介高质量发展格局,培育一批高素质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形成一些可供借鉴的高水平改革成果。

二、完善市场结构

(四)明确清晰的市场定位。代理、经纪、公估三大类保险中介机构要树立清晰明确的经营方向和市场定位,代理人应专注于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开展受托业务,经纪人应专注基于投保人利益提供中介服务,公估人应集中开展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鼓励代理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授权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经营模式上探索尝试。引导经纪人专注经纪主业,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打造稳健优质的专业团队。支持公估人在深入调查、风险管理、价值评估等领域提升能力创新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紧密结合深圳特点优势,满足湾区保险中介服务需求,走差异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保险兼业代理人要清晰定位市场领域,专注一块、服务一方。

(五)健全科学的经营模式。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切实加强渠道管理,结合自身特点优势选择经营模式。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机构,要保持与线下销售渠道的界限,清晰划分产品、团队和数据。主打个人代理的,要全面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采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模式的,要加强注册登记管理,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时,要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代理服务。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在全国率先完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建设,持续组织行业开展人员清核,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测试机制。

三、强化公司治理

(六)加强党组织建设。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在2022年底之前建立健全党组织。尚不具备设立党组织的要引导党员加入行业党组织或者机构所在社区党组织。要将党建工作与战略规划、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特别是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用党建引领业务发展体现党组织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要巩固深圳“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年”成果,持续将清廉金融文化贯彻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之中,将清廉文化与合规意识、风险防范一体推进。

(七)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加强股权管理,严禁股权违规质押担保变相转让、股权嵌套和通过股权谋取不当利益,筑牢资本“防火墙”。要积极主动优化股权结构,及时处置出现风险的股权,防止跨领域、跨机构风险传递。存在股权纠纷、内控治理薄弱、人员管控失序、风险状况突出的机构要引入优质股东,对公司进行重新整合。各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及备案时,要主动开展股东穿透,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完善公司管理档案。

(八)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要加强“三会一层”建设,解决组织架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失效、风险内控管理薄弱等问题。全面提升内控水平,发挥内部监督制衡和外部审计约束的作用,保持经营独立性,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正常经营,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各机构要审慎选择高管人员,确保管理团队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频繁更换高管的情况。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要搭建现代企业管理架构,建立总分结合的管理层级。注册地不在深圳的法人机构要在2022年内按照监管规定要求确定深圳辖区省级分支机构,并对所辖机构履行管理职能。鼓励销售层面的扁平化、专业化的发展思路,压减销售层级,优化薪酬分配,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四、整治市场乱象

(九)深入治理违规经营,坚决打击销售误导。各保险中介机构2022年要开展数据真实性和销售误导的自查整改工作,并于年末报告自查整改情况。重点自查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增人头、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业务乱象,自查泄露客户信息、欺骗误导销售的行为,自查宣传报道不实、可回溯管理不力、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规现象。

(十)持续整治互联网销售乱象,加强互联网涉保活动监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要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树立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互联网保险服务理念,在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管理,合规经营。要严格规范与互联网引流平台的合作,严格按服务内容和合作协议支付相关费用。要全面规范与互联网背景企业的关联交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审核制度。

(十一)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和各类风险的监管高压态势。不断加强监管专业化、智能化建设,通过分类监管和监管数据标准化系统(EAST)应用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保险中介机构风险隐患的智能识别水平,防范化解各类风险。2022年,要对数据真实性和销售误导自查情况开展监管抽查,对监管抽查中发现的新问题严肃处理。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中拒不配合清理工作,查实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3年内对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稽查式调研,重点整治套路消费、诱导销售、捆绑销售等互联网保险销售乱象。持续保持对风险突出、经营异常等机构的高压监管。

五、夯实发展基础

(十二)坚持清虚提质,开展清理整顿。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分支机构数量实现动态管理,充分考虑市场总体情况和自身经营实力,主动撤销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或其他无法正常经营的分支机构。对经营条件恶化、不能正常落实监管要求、发展陷入困境的机构,稳妥实施市场化退出或加强管理盘活,避免出现“睡眠”机构。各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重点完成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机构的市场退出和睡眠机构的清虚提质

(十三)坚持服务理念,优化监管环境。不断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数据互换和协调机制,为保险中介机构在工商注册变更、税务登记缴纳等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解决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税务登记问题。公开深圳保险中介机构《办事指南》,明确行政办事规则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备案、报告等事项的办理时效,对材料完备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时限缩短3-5个工作日,对前海蛇口自贸区的高管任职审核时间缩短为15个工作日,对材料完备的备案和报告事项25个工作日内可查询结果。支持具有明显股东资源优势,发展模式与国家战略领域结合紧密,能够切实参与民生领域的保险中介机构落地深圳。支持经营合规、专业优势突出、发展理念坚定的区域性保险中介机构申报变更为全国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并购和在境内外上市,引导优质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为保险中介机构向地方政府申请奖励方面提供便利支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主动提供政策宣导和咨询服务,协助机构规范做好行政许可、备案、报告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坚持服务大局,努力开放创新。各机构要在医疗健康、养老服务、普惠保险等产业链上加大投入,拓宽保险领域,支持服务重大战略、实体经济,支持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各机构要主动借助深圳科技创新优势,不断探索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将先进理念、创新活力和依法合规有效结合,率先走出一条覆盖率更广、便利性更强、满意度更高的发展道路。各机构要主动对接深圳“双区”建设,加大与粤港澳大湾区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港澳保险中介机构的沟通交流,学习借鉴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实践。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重点关注互联网涉保业务的市场动态,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相关意见建议,推动互联网保险监管长效化、系统化、制度化。要加强与港澳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顾问联会等行业组织的沟通联系,主动宣导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政策举措和深圳支持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鼓励政策,引导外资保险机构特别是港澳机构在前海设立保险中介机构。

(十五)坚持科技赋能,加强信息化建设。各机构要严格落实《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要求,2022年内完成设立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不符合信息化监管要求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各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司管理,提升经营质效,防范潜在风险。要主动发挥深圳区位优势,提升保险销售和售后管理、公估现场查勘和远程定损等领域的科技化水平。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组织行业力量,建立EAST数据报送标准,提升基础数据的采集能力,为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提供支持。

六、牢守风险底线

(十六)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各机构要树立稳字当头的大局意识,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红线和不发生重大风险底线。要密切关注市场突发敏感舆情,针对重大风险苗头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防范其他领域、关联领域风险向自身扩散。各机构要积极主动暴露和查处案件,发现重大舆情和风险案件主动报告。要严格禁止开展和利用公司便利参与非法集资、传销、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重大风险行为,全面加强营销团队管理,及时制止违规销售行为和清退违法违规人员。

(十七)全面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管控责任。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断探索管理型总代理(MGA)模式的有效管理,参考公司风险状况和监管分级分类慎重选择合作对象。要切实加强资质审核、档案管理和业务管理,严格禁止利用中介渠道虚挂业务、虚列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切实防范中介渠道的案件风险。要密切关注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风险变化,完善业务合规监督,对上一年度合作机构合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动态调整委托机构,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深圳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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